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投資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7號原 告 益昇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霖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謝博雯律師 被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被告承包訴外人中茂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度莊建字第438 號興建案之地下室土方工程有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之投資關係存在,據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