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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77號

確認投資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7號

原告
益昇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霖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被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被告承包訴外人中茂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度莊建字第438 號興建案之地下室土方工程有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之投資關係存在,據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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