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雄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王正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