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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簿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詹麗靜

  • 當事人
    詹韙任德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17號原   告 詹韙任 被   告 德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簿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文書資料等,核其請求之內容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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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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