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陳光進、蔡宜婷
- 原告義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沃手工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24號原 告 義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被 告 沃手工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5,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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