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陳銘進、王國欽
- 當事人鎰盛鑫實業有限公司、國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28號原 告 鎰盛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進 被 告 國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欽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3152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零玖佰貳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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