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30號原 告 劉俊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48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25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