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30號
- 原告
- 劉俊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48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25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48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25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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