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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毛彥程

  • 原告
    劉俊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30號原   告 劉俊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48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25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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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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