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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蘇天彥

  • 原告
    李澤澄
  • 被告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8號 原   告 李澤澄 被   告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天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所明定。查 ,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召集之106年股東臨時會決議,因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請求,應認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說明其因撤銷上開決議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何,堪認原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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