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8號
- 原告
- 李澤澄
- 被告
-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天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所明定。查,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召集之106年股東臨時會決議,因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請求,應認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說明其因撤銷上開決議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何,堪認原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