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蘇天彥
- 原告李澤澄
- 被告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8號 原 告 李澤澄 被 告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天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所明定。查 ,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所召集之106年股東臨時會決議,因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請求,應認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未說明其因撤銷上開決議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何,堪認原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炎煌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