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獲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3號原 告 鄒宗甫 被 告 李姵嬅 被 告 晶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獲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