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7號
- 原告
- 尚揚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珠
- 被告
- 曾換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5日以其所有自小客車乙輛,向原告租借206-8D號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一枚,約定被告每月應支付管理費用、保險費及違規等費用,兩造並簽立經營契約書在案,惟截至目前為止,被告已積欠費用達新台幣(下同)陸萬陸仟捌佰元,基此,原告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對被告終止上開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206-8D號牌照兩面及行照一枚等語。本院斟酌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牌照兩面及行照一枚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陸萬陸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