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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7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71號

原告
純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炎明
被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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