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71號
- 原告
- 純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炎明
- 被告
-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