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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 原告
    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軍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0號原   告 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被   告 軍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建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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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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