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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林哲賢

  • 當事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飛勁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被   告 飛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立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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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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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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