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林哲賢
- 當事人豐晟國際有限公司、飛勁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被 告 飛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立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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