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號
- 原告
- 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鵬權
- 被告
- 威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美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294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㈡、請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