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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號

原告
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權
被告
威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294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㈡、請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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