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佑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立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被 告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14,551 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6 年2 月6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1.127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4,529元(計算式:814,551 ×31.127=25,354,52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