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2號
- 原告
- 佑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立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珊律師
- 被告
-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14,551 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6 年2 月6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1.127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4,529元(計算式:814,551 ×31.127=25,354,5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