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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告
佑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立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被告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14,551 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6 年2 月6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1.127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4,529元(計算式:814,551 ×31.127=25,354,5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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