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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江羿瑱

  • 當事人
    隆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4號原   告 隆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羿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門神科技有限公司、程兆龍、邱至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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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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