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4號原 告 隆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羿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門神科技有限公司、程兆龍、邱至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