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0號
- 原告
- 蔡文寶
- 被告
- 富泓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穆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公司所在地之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變更公司登記所在地,核其請求之內容,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公司所在地之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變更公司登記所在地,核其請求之內容,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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