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9號
- 原告
- 信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秋蓉
- 被告
- 佳實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來台
一、原告因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