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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9號

加倍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告
信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蓉
被告
佳實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來台

一、原告因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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