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1號

交付文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告
廖素霞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被告
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哲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唐辰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分類帳、薪資申報表、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銀行存簿、支票存款帳戶等文件,置放於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或實際營業處所,由原告或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核本件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公司表冊文件等,雖屬因財產權而訴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