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1號
- 原告
- 廖素霞
- 訴訟代理人
- 吳祝春律師
- 被告
- 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唐辰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分類帳、薪資申報表、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銀行存簿、支票存款帳戶等文件,置放於唐辰公司登記所在地或實際營業處所,由原告或原告代表唐辰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核本件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公司表冊文件等,雖屬因財產權而訴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