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被 告 海產大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少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5,250 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