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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5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告
李麗鳳
被告
信記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貳佰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又退休金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性質,是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佰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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