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5號原 告 李麗鳳 被 告 信記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貳佰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又退休金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性質,是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佰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