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李彥宏 被 告 日禾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曉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