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阿爾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被 告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2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