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4號
- 上訴人
- 中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長文
- 被上訴人
- 安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志恆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04號終止借名登記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3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679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