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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俊欽即三洋家族元氣館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坤德

      俞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00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計算式:766,741 元+300,614 元=1,067,3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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