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黃信樺
- 原告郭坤德
- 被告王俊欽即三洋家族元氣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欽即三洋家族元氣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坤德 俞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00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計算式:766,741 元+300,614 元=1,067,3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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