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佳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李林香珠
- 原告
- 李章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重堯律師
- 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58,807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5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0,105元,尚應補繳456,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