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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告
佳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李林香珠
原告
李章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58,807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5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0,105元,尚應補繳456,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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