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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洪巧芸
被告
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嘉文
被告
周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易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5年4月7日邀同被告張嘉文、周宗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額度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範圍內為限額授信往來。

㈡被告恩易公司於105 年4 月11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65 萬元、135 萬元,並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還款方式為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計算方式則為自借款日起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3.8%(合計為4.88% )計息,嗣後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每3 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且依上開授信契約書第2條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恩易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5 年12月11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經原告屢次通知均相應不理,且經原告查詢台灣票據交換所資訊,被告恩易公司業於同年10月7 日因存款不足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則依授信契約書第6 條之約定,被告恩易公司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恩易公司尚積欠原告237 萬1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7 萬1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憑證、授信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7 萬1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債 權 本 金 │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 利       息  │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號│ (新臺幣) │            │            │ 計 算 期 間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1 │1,304,172元 │105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自105年12月11 │4.88% │自106年1月11日│106年7月11日起│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    │
├─┼──────┼──────┼──────┼───────┼───┼───────┼───────┤
│  │1,067,049元 │105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自105年12月11 │4.88% │自106年1月11日│106年7月11日起│
│2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    │
├─┴──────┴──────┴──────┴───────┴───┴───────┴───────┤
│合計:2,371,22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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