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1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洪巧芸
- 被告
- 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嘉文
- 被告
- 周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易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5年4月7日邀同被告張嘉文、周宗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額度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範圍內為限額授信往來。
㈡被告恩易公司於105 年4 月11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65 萬元、135 萬元,並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還款方式為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1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計算方式則為自借款日起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3.8%(合計為4.88% )計息,嗣後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每3 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且依上開授信契約書第2條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恩易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5 年12月11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經原告屢次通知均相應不理,且經原告查詢台灣票據交換所資訊,被告恩易公司業於同年10月7 日因存款不足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則依授信契約書第6 條之約定,被告恩易公司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恩易公司尚積欠原告237 萬1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7 萬1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憑證、授信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7 萬1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債 權 本 金 │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 利 息 │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號│ (新臺幣) │ │ │ 計 算 期 間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1 │1,304,172元 │105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自105年12月11 │4.88% │自106年1月11日│106年7月11日起│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 │ ├─┼──────┼──────┼──────┼───────┼───┼───────┼───────┤ │ │1,067,049元 │105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自105年12月11 │4.88% │自106年1月11日│106年7月11日起│ │2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 │ ├─┴──────┴──────┴──────┴───────┴───┴───────┴───────┤ │合計:2,371,22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