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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2號

繳交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告
太平洋景秀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景秀
被告
蕭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交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梁景秀為原告太平洋景秀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太平洋景秀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文宇,嗣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已變更為梁景秀,有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6年9月15日新北中工字第1062080216號函附原告申請變更報備相關資料可稽,茲因梁景秀迄未代理原告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梁景秀既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繳交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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