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卓金榮
- 上訴人家勝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4號上 訴 人 家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珈沛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5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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