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4號
- 上訴人
- 家勝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金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珈沛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5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珈沛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5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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