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
- 原告
- 黃婉甄
- 被告
- 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負責人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於兩周內提出答辯狀(正本送交本院,影本直接雙掛號郵寄給原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負責人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於兩周內提出答辯狀(正本送交本院,影本直接雙掛號郵寄給原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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