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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

塗銷負責人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告
黃婉甄
被告
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負責人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於兩周內提出答辯狀(正本送交本院,影本直接雙掛號郵寄給原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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