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號原 告 大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明 被 告 陳國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上理由第一項中關於「93年11月25日」、「93年11月27日」記載,應更正為「104 年11月25日」、「104 年11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