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號
- 原告
- 大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明
- 被告
- 陳國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上理由第一項中關於「93年11月25日」、「93年11月27日」記載,應更正為「104 年11月25日」
、「104 年11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