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張能通、陳慈珮

  • 原告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   告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通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無因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德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