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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4號

原告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通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告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無因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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