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張能通、陳慈珮
- 原告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功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 告 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通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無因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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