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 上訴人
- 張雁婷
- 上訴人
- 陳逸園
- 被上訴人
-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5 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6 、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6 、268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280 至290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