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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陳逸霖

  • 當事人
    張雁婷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上 訴 人 張雁婷 陳逸園 被 上訴 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6 、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6 、268 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280 至290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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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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