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反 訴原 告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盛 反 訴被 告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安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