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 聲請人
- 即受告知人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梅思勰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安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鴻齊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宏盛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即受告知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給付委任酬金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受告知人,且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似係因聲請人曾與被告訂定租賃契約之故,為明本件訴訟原、被告間之爭議,以為聲請人參加訴訟之準據,爰聲請許可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兩造之爭點涉及被告是否已經租賃標的物返還予原告,而租賃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為原告或受告知人,並經被告聲請本院對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告知。又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