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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莊國安、羅宏盛、陸晏德

  • 上訴人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上 訴 人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安 被 上訴 人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盛 參 加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1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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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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