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 上訴人
-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安
- 被上訴人
-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宏盛
- 參加人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1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