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7號上 訴 人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安 被 上訴 人 金協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盛 參 加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1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