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
- 原告
-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會
- 法定代理人
- 池美娜
- 被告
- 鄭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里○○街00○0號」,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