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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池美娜

  • 原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文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會 法定代理人 池美娜 被   告 鄭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里○○街00○0號」 ,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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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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