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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涂柔婕、黃峰

  • 上訴人
    村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銘棋
  • 被上訴人
    吳氏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上 訴 人 村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柔婕 上 訴 人 呂銘棋 被 上訴人 吳氏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居間酬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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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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