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涂柔婕、黃峰
- 上訴人村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銘棋
- 被上訴人吳氏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上 訴 人 村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柔婕 上 訴 人 呂銘棋 被 上訴人 吳氏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居間酬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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