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饒金鳳
- 當事人護視眼鏡有限公司、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2號上 訴 人 護視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 被 上訴 人 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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