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陳啓全、黃㨗裕
- 原告全日餐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 告 全日餐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全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被 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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