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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鄒立誠

  • 原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以上兩造間因106年度訴字字1638號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對遲延利息部分上訴,而二審辦案期限為二年,故以本金新台幣(下同)861000元計算二年,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6100元(861000x0.05x2=86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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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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