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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8號

返還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以上兩造間因106年度訴字字1638號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對遲延利息部分上訴,而二審辦案期限

為二年,故以本金新台幣(下同)861000元計算二年,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6100元(861000x0.05

x2=86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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