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立誠
以上兩造間因106年度訴字字1638號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對遲延利息部分上訴,而二審辦案期限
為二年,故以本金新台幣(下同)861000元計算二年,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6100元(861000x0.05
x2=86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