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以上兩造間因106年度訴字字1638號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對遲延利息部分上訴,而二審辦案期限為二年,故以本金新台幣(下同)861000元計算二年,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6100元(861000x0.05x2=86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