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9號
- 上訴人
- 完整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秦昌明
- 被上訴人
- 蘇家慶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39號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