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4號
- 上訴人
-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琳
- 被上訴人
- 御豊餐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聰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6 年11月6 日以送達上訴人,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 、189 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1 至197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