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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7號

原告
胡由鎮
被告
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坤萬
被告
宋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7320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3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為憑(見訴字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41至48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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