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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6號

上訴人
佳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林香珠
被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7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參仟陸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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