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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4號

上訴人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淑
被上訴人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學成特許加盟店即
被上訴人
士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叁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肆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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