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4號上 訴 人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淑 被上訴 人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學成特許加盟店即士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叁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肆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