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 告 廖源鴻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4萬8,000 元,及自民國105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6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變更請求被告應給付70萬6,000 元,及自105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 ㈠原告所設立之天空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空車公司)與被告並無往來,係被告寄發VIP 貴賓邀請函說明會至原告所設立之天空車公司後,兩造才開始往來。 ㈡兩造於105 年1 月13日簽訂申辦獎勵研發補助款(經濟部SBIR/A+ / 創業天使)乙案企劃同意書,期間被告已收受原告繳交過件服務費120 萬元,雙方並陸續於105 年1 月21日、同年1 月25日、同年3 月2 日簽訂過件服務費保證金-預繳單共計3紙。 ㈢詎上開專案於105 年5 月3 日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委員審議結果不通過,原告於105 年8 月23日明確告知被告終止上開企劃契約,且依兩造簽訂之過件服務費保證金-預繳單約定,倘計畫未能通過補助,被告應返還原告繳交之過件服務費保證金,惟被告僅陸續於105 年5 月31日匯回7 萬元、105 年7 月12日匯回2 萬2,000 元、105 年7 月15日匯回2 萬8,000 元、105 年7 月22日匯回3 萬元、105 年8 月4 日匯回3 萬元、105 年11月22日匯回1 萬4,000 元、105 年11月24日匯回2 萬4,000 元、105 年11月29日匯回1 萬5,000 元、105 年12月2 日匯回2 萬5,000 元、105 年12月7 日匯回3 萬元、105 年12月21日匯回1 萬5,000 元、106 年2 月2 日匯回1 萬元、106 年2 月6 日匯回2 萬5,000 元、106 年3 月27日匯回1 萬4,000 元,共計35萬2,000 元;嗣於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又不定期還款,計算至106 年8 月17日共還款14萬2,000 元,故被告尚積欠70萬6,000 元(計算式:120 萬元-35 萬2,000 元-14 萬2,000 元=70萬6,000 元)之過件服務費保證金未返還。 ㈣又依照105 年3 月2 日過件服務費保證金-預繳單之約定,倘計畫至遲於105 年9 月30日未能通過補助款,被告應無息返還原告所繳交之保證金,而被告迄今未全數返還,故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自105 年10月1 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㈤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則以:本項債務有明顯爭議存在,為原告單方違約所致,且原告所提債權金額(要求退費)也嚴重錯誤,有超額計算,影響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坤山之合法權益,被告法定代理人黃坤山依法提出異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過件服務費保證金-預繳單等件為證,經核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雖曾提出聲明異議狀為上開陳述,然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就其抗辯提出任何具體資料以實其說,礙難採信。從而,原告依過件服務費保證金-預繳單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