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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違約金沒收金額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王芳怡、王秀玲

  • 原告
    魏國致魏許彩連
  • 被告
    允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王泰山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   告 魏國致 原   告 魏許彩連 被   告 允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怡 被   告 王泰山 被   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違約金沒收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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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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