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9號
- 上訴人
- 永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娟
- 被上訴人
- 弘山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4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1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