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3號

原告
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堅
訴訟代理人
呂柏松
複代理人
林芝華
複代理人
被告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㈡倒數第四行關於「而被告係於160年2月22日收受支付命令」之記載,應更正為「而被告係於106年2月22日收受支付命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