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5號
- 原告
- 辜玉梅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盛律師
- 被告
- 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自民國92年6 月30日起之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