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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35號

確認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5號

原告
辜玉梅
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律師
被告
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自民國92年6 月30日起之監察人身分關係不存在,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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